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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色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色达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公示
2023-11-20 15: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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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达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色达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色府发2023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

经色达县十五届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色达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执行。


附件:色达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色达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7日

 







色达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治、高效、廉洁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程序,提升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实现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甘孜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色达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色达县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省委涉藏工作部署州委工作要求,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切实把握政府职责定位,树牢正确的政绩观,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常务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确保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章  会议组成及召开时间

第四条  常务会议由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五条  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纪委监委机关、委办公室、委相关部委,以及人大常委会、政协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负责人、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群众代表、媒体参加或列席会议。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研究室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司法局以及与议题有关的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  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常务会议由长或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长主持召开,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特殊情况,由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七条  常务会议研究决策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我工作实际。议事决策范围具体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上报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六)讨论研究全性重大规划(计划)、重大经济和产业政策及发展措施、重大经济体制改革事项和重大经济运行风险处置事项;

)听取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党政同责等其他重要事项汇报讨论通过表扬奖励、命名等事项

)讨论和研究依法须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一)属部门职责范围并可自行办理的事项;

(二)部门之间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

(三)与现行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事项;

(四)分管副县长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以决策的,或副县长之间通过协商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

(五)按规定程序需事先提交而未提交县委财经委员会、县委深化改革委员会、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六)意见分歧较大,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或重点内容、关键内容未达成一致的事项;

(七)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八)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四章  会前准备

第九条  常务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常务会议议题的申报部门一般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凡需提请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由部门自下而上向县政府申报。申报时须填报《色达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审批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审。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批示指示要求提请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及时收集领导批示和有关要求,按程序申报议题。

第十一条  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应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议题在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一)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应由申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拟定决策方案。决策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或进行协调,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策的一致建议方案。

(二)严格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决策程序。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涉及城市规划、交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议题涉及多个单位的,会前应充分征求意见并达成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议题申报部门提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在会前专题研究协调;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列明主要分歧点以及各方理据并提出是否上会的倾向性意见,由分管副县长确定是否提请常务会议审议。未达成一致意见因特殊情况仍须上会的,应在《色达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审批表》中反映分歧所在,并在汇报时重点说明。

(四)议题申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议题材料把关负责。议题材料应请示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议题起草说明一般应包括议题背景、主要内容及特点、措施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对审议通过后的办理意见提出明确建议等。印送上会的起草说明(或汇报材料)字数原则上不超过1000字,篇幅不超过2页。议题材料应附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依据性文件等,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应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材料,政策性文件(方案、办法)应附政策解读材料。

(五)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或法律问题的议题,提交前须由县司法局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依法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的议题,由县司法局组织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上会材料附件。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议题申报截止时间为每月5日前。超过截止时间的议题,除县长明确指示批示必须提交当次常务会外,均顺延安排。

第十三条  议题准备不充分,或分管副县长、议题申报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当次常务会审议;确因议题紧急需上会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紧急上会原因及审议意见,报县长审定。

第十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或研究室主任应从依法合规、行文规范、意见征求和协调情况、附件材料、列席单位等方面对议题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并在《色达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分管副县长审示。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建议上会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登记、汇总,并形成《常务会议议题审定表》,列明提请当次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在会前3个工作日报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第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县政府研究主任要根据县长审定的《常务会议议题审定表》,编制《常务会议议题单》。议题安排应科学有序,原则上按参会单位由多到少顺序安排,会议内容相近、参会对象相似的尽量接续安排。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会议议题审议前组织开展相关政策文件学习和集中学法。

第十八条  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汇报人发言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汇报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议题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就议题协调办理情况作特别说明的,可补充汇报。

第十九条  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回答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询问,供常务会议讨论决策参考。列席人员发表意见与征求意见时本部门(单位)回复意见不一致的,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是常务会议议事的主体,应全面了解掌握分管议题涉及的内容事项,认真参与常务会议讨论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常务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确定后,相关会议材料尽量提前分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熟悉阅研。

第二十一条  县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议题作出结论。

第二十二条  需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分别以县政府党组、县政府文件报送。

第二十三条  常务会议实行签到制和候会制。参会人员应按通知要求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签到,参加常务会议集中学法后,议题靠后的列席人员到指定场所候会,并按会议工作人员的引导进入会场列席相关议题的研究讨论。

第六章  会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并完成纪要起草工作,按行文程序逐级送审,原则上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呈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常务会议纪要一般分送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参会各部门(单位)以及议定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五条  常务会议新闻稿由县政府办公室初审,报主任审改、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公开报道,县政府信息公开负责及时在县政府网站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应主动公开的事项,及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解读和宣传。文件和解读材料原则上应通过县政府网站、部门(单位)网站等渠道同步发布。

第二十七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报送(印发)、或以县政府党组名义报县委审定的,如无修改意见,应于会后1个工作日内送签。如需适当修改的,由办公室主任牵头,根据会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后按程序报审,原则上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送签。需作重大修改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申报部门抓紧修改并限时反馈。紧急发文和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有特别要求的,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公文时效。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州政府备案,具体工作由县司法局办理,相关起草部门予以配合协作。

第二十九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副县长组织、督促相关单位抓好落实,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具体跟踪督办落实。各部门(单位)必须在常务会议确定的时限内落实决定事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长报告。如确需变更常务会议决定的,须向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作出详细说明并得到同意后,提请常务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议题申报部门应牵头抓好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应及时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督察督办,并在下次常务会议召开前形成《常务会议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报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申报部门呈报的材料、议题单、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批办文件、签到表、议题审批表等,县政府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三十二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务会议,需向县长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三条  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应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将请假情况书面反馈县政府办公室,经办公室主任核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安排分管负责人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应严格按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或擅自指定他人代会。临时因特殊原因需中途离会的,须报请会议主持人同意。除议题汇报部门可带助手外,其他与会部门一般不带随员。

第三十四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着装,男着深色正装、制服或民族服装,女着深色职业套装、制服或民族服装。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前主动将手机置放在会议室外手机屏蔽柜(箱)内,严禁将手机及其他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产品带入会场。

第三十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会场录音、录像、照相及上网;议题讨论情况,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要注意保管,涉密议题材料编号登记发放,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清点收回,参会人员不得带离会场。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常务会议议题承办、材料审核、参会情况、会议纪律、落实办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情况及时通告相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公开通报,并纳入绩效考核。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关于县政府常务会议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分送县政府副县长。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监

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色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