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达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色达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色府发〔2023〕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
经色达县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色达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执行。
附:色达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色达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7日
色达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甘孜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色达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历次全会、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州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省委涉藏工作部署和州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紧扣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各项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着力打造讲政治、重团结、勇担当、守纪律的政府班子,锻造敬业专业干部队伍,让说干就干、干就干好成为政府系统干部职工的形象标签。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规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要求,紧扣县委“一二四四五”总体工作格局,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率,坚持忠诚干净担当,做到规范高效亲民,提高政务决策执行便捷性、质效性和回应性。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局长。
第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自觉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对党忠诚见言见行、勤政为民见事见物。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认真履职尽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并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不能及时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报告后协调处理。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县长对分管领域的维护稳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廉政建设、信访、意识形态、森林草原防灭火等工作实行“一岗双责”。
第九条 县长代表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副县长受县长委托,代表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县长外出期间,经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十一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审计局接受县政府和州直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能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落地见效。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全面落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切实履行维护稳定、发展经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社会管理、民生改善、生态保护、公共服务、安全监管等职能,积极回应社会诉求,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团结进步幸福文明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色达。
第十三条 组织发展经济。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以碳达峰碳中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聚焦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要,聚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以禀赋条件和比较优势为切入点,以要素保障和设施建设为支撑,以制度机制和用足政策为保障,加快推进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城乡基础设施和县城、泥朵、克果、年龙、洛若、翁达等重点集镇建设,推动形成“众星拱月”的城乡发展格局,加快发展生态农牧业、文化旅游业、中藏医药业、清洁能源业和以制氧供氧、天然饮用水、黑青稞精酿啤酒为主的新型绿色工业,全力打造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国家“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全国卫生城市、省级文明县城、全省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县,推动实现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加快构建统一开放公平的现代化市场体系。推进公平准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五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精治、共治、法治,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完善社会管理服务,强力推动婚育乱象、不赡养老人等农牧区突出社会问题治理,不断提高农牧区法治化治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坚持依法治理、常长夯基,持续深化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示范创建,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旗帜鲜明反对分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维护和谐稳定。
第十六条 优化公共服务。坚持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共同富裕目标,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抓手,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资源,大力实施教师、医生“骨干计划”,扎实推进教育发展“两大行动”“四项工程”,深入开展肺结核综合防治攻坚战和草原母亲关爱行动,大力提高教育和卫生健康服务水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扎实办好民生实事,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七条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积极构建生态安全屏障。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创建国家“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优化完善国土开发和保护格局,守住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稳步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积极开展草原、林业碳汇开发。深入实施河湖长制、林草长制,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八条 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巩固“三集中三到位”,全面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化“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完善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创新服务方式,坚持办事承诺制,深入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建立红黑榜制度和“赛马”机制,强化政务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九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培育发展数字动能,推进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持续开展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推进数字政务应用,提高政务民生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快建设“数字色达”。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督,保障政务网络安全。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一条 完善政府权力运行体系,严格执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确保“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开展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制定机关不得提交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对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县政府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由县司法局负责备案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或者制定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司法局通知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说明有关情况;制定机关逾期不说明情况或者说明理由不成立的,备案审查部门可以提出备案审查意见,报请县政府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决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政府决策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五条 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决算,有关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要规划、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涉及社会管理、社会稳定的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履行《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相关程序。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落实情况。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确保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研究室主任、督查室主任,县政府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县级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领导,以及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相关部委、驻县武警部队、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群众代表、媒体代表列席会议。可安排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等;
(二)总结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省、全州、全县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四)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依法须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县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和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办公室、县委相关部委,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负责人、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群众代表、媒体参加或列席会议。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研究室主任、督查室主任,县司法局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县级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出席人数应超过组成人员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上报州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六)讨论研究全县性重大规划(计划)、重大经济和产业政策及发展措施、重大经济体制改革事项和重大经济运行风险处置事项;
(七)听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党政同责”等其他重要事项汇报,讨论通过表扬奖励、命名等事项;
(八)讨论和研究依法须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可由县级相关单位提出,也可由县长、副县长书面批示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汇总审核,县长审定。
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议题提出部门做好基础性工作,分管副县长充分协调后确定提交。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由牵头部门分管副县长商请其他分管副县长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提交。议题准备不充分或分管副县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原则上不予上会。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的,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列席常务会议的,均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向县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代会。
第三十三条 根据需要,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县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安排在每月末或次月初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中央、省、州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有关领导重要讲话精神,通报沟通近期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和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研究安排近期重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长、副县长适时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有关工作。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有关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重要批示,通报沟通近期重点工作和需要协调的事宜,研究部署近期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主持人要求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会议文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报道。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的新闻稿由县政府调查研究室审核、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县政府专题会议新闻稿由相关副主任审定。根据需要,可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定。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全县性会议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需要乡(镇)参加的全县性会议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七章 调查研究
第三十六条 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坚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执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县政府组成人员每年至少牵头开展1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三十七条 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增强问题意识,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强综合研究,掌握真实情况;要提高调查研究实效,解决实际问题;要减少人员陪同,简化接待工作,减轻基层负担。
第三十八条 县长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在调研时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全县性工作汇报会。
第三十九条 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坚持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章 政务公开
第四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州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县政府领导重要政务活动除有保密要求的外,应在县政府网站及时公开。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四十三条 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完善各类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政务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搭建政府与社会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加便利地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情况。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常用公文主要包括:决定、命令、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以县政府名义(含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办公室,下同)行文,以及各乡(镇)、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各乡(镇)、各部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可越级行文,但应抄送被越过的单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不得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第四十六条 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尚在酝酿过程中的敏感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乡(镇)职权的,主办单位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乡(镇)意见,力求达成一致,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各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四十八条 凡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予以退文;符合要求的,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后,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来文,应及时报县长阅批。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报州委、州政府的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县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人事任免文件,县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由县长签署或签发。其他以县政府名义(含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办公室)的发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事务性文件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经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突破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探索改革创新性文件,以及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事务,应自行向成员单位行文或由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代行文。每个部门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推行电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制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州政府(办公室)非规划类、非法规性文件的对应发文,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第十章 政务活动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单位)请县政府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第五十三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乡(镇)和部门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
第五十四条 开展政务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不摆放花草,不铺设红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公务接待不上烟酒和高档菜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接待清单制度和规定的接待标准。
第五十五条 规范县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县长的政务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进行宣传报道,副县长一般性的政务活动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
第五十六条 副县长应加强工作日程统筹,合理安排各项政务活动。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活动的,直接商请互为AB岗的另一人或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其他县政府领导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副县长之间应加强分工协作,互相支持配合,确保政务活动顺利举行。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
第五十七条 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县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县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办理县人大代表相关建议和县政协相关提案,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五十八条 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完善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规范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第三方评估以及督查激励等制度。
第五十九条 督查工作要突出实效、创新方式,提高质量和效率。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县政府每年开展综合性大督查。加强对跨区域和跨行业等重要事项的专项督查;加大对涉及民生领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督查;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领导现场调研决定事项,以及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跟踪督查。丰富督查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政府督查系统联动协作,充实专业力量,推进督查专业化。
第六十条 健全科学合理的目标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严控总量和频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切实防止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县政府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乡(镇)党委和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县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
第十二章 行政权力监督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县政府领导每年领衔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各1件。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积极回应和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六十四条 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及时正确发布信息。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办好“县长信箱”“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三章 党风廉政和纪律作风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建立健全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常态化机制,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领导批示讲话,省州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州委、县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部署等的传达学习作为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固定议程;需马上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的,及时召开其他会议传达学习并安排部署;定期更新上级文件和领导批示及办理情况台账,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必须经县政府同意;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和州委州政府七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驰而不息转作风、反“四风”。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在政德建设上树标杆作表率,做到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坚决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将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第七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插手人事安排,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三条 加强值班值守,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轮流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保证联络畅通,如遇重特大突发事件,按县政府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坚持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习制度。
第七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政务活动报告备案制度,每周和每日政务活动应及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县长与常务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互为AB岗的副县长,其中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互为AB岗领导同时外出时,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报县长决定。
第七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和请销假报告备案制度。副县长请(休)假、外出应报县长、县委书记批准,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请(休)假、外出应逐报分管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批准。经批准后的外出或请(休)假报告单交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县政府派出机构、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分送:县政府副县长。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监
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色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