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色达县祥盛砂石开采有限公司侵占河道妨碍行洪案”
2024年4月15日,我局工作人员在下乡巡查过程中发现,色达县祥盛砂石开采有限公司在霍西乡扎卡砂石加工厂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堆砂石料,已严重侵占河道妨碍行洪。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现场进行勘验,并拍照取证,4月18日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4年4月15日,我局工作人员在下乡巡查过程中发现,色达县祥盛砂石开采有限公司在霍西乡扎卡砂石加工厂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堆砂石料,已严重侵占河道妨碍行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该公司砂石堆料侵占河道、妨碍行洪问题,未造成严重的后果,询问过程态度端正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违法事实清楚,属于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且未超过追究时效,现对色达县祥盛砂石开采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当事人已将行政处罚内容执行完毕。
2、清理河道回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