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色拉沟防洪治理工程侵占河道案”
2024年9月2日-9月18日我局项目负责人,在下乡巡查过程中发现色拉沟防洪治理工程严重侵占河道,我局工作人员多次通知该施工方立即整改,该施工方多次强调后并未整改,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现场进行勘验,并拍照取证,9月20日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四川吉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色拉沟防洪治理工程严重侵占河道,经研究决定,该施工方已严重侵占妨碍行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该公司砂石堆料侵占河道、妨碍行洪问题,未造成严重的后果,询问过程态度端正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违法事实清楚,属于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且未超过追究时效,现对四川吉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当事人已将行政处罚内容执行完毕。
2、完成清理河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