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代恩波私自在色曲色柯镇段河道内非法采砂案”
2025年6月30日在巡查时发现色曲色柯镇段河道内有人采砂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调查勘验,并拍照取证,7月4日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代恩波私自在色曲色柯镇段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属实,经研究决定,代恩波非法采砂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应当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规定,依据《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鉴于该私自采砂量少,未造成严重后果,询问过程态度端正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现对代恩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罚款:40000元(肆万元整)。
当事人已将行政处罚内容执行完毕。
2.完成清理河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