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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达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色达县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工作规范(试行)》和《色达县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5-25 21:41:34
来源:
色达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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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达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色达县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工作规范(试行)》和《色达县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色达县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工作规范(试行)》和《色达县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色达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3日




色达县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

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残疾人工作,全面提升基层残疾人组织服务能力和管理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关于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建设的任务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是在上级残联指导下,在乡(镇)党委、政府、村(社区)“两委”领导下,由辖区内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扶残助残人士等组成的残疾人组织。

第三条 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协助乡(镇)党委、政府、村(社区)“两委”做好残疾人工作,团结、动员残疾人参与乡(镇)、村(社区)建设和社会活动,是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团结引领残疾人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主动接受党委、政府的领导以及残疾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乡(镇)残联、村(社区)残的基本职责是密切联系辖区内残疾人,代表残疾人利益,积极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残联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愿望,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协助乡(镇)党委、政府、村(社区)“两委”开展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基本需求,建立和完善辖区内残疾人档案;协助乡(镇)党委、政府、村(社区)“两委”和上级残联制定、落实对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扶持措施,做好民生和权益保障等相关工作。符合条件的村(社区)残协可承接政府购买的助残服务项目;完善志愿助残服务机制,开展助残活动;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道主义精神和残疾人事业的宣传,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氛围。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和各类残疾人节日等活动;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参与基层治理。组织残疾人开展和参与丰富多彩的活动,活跃残疾人生活;开展残疾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提高自身素质,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组织残疾人群众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 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的组建按照《色达县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专门协会组建工作实施方案》施行,按照《四川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关于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建设的任务要求健全内部治理结构。

第七条 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设立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每个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至少配备1名专职委员负责日常工作,在胜任工作的前提下,要优先选聘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担任。专职委员工资、补贴等待遇要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八条 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要建立健全需求调查、入户访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各项工作档案、记录要完整、齐全、规范,为残疾人服务的各项措施要具体可行。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服务的动态管理。

第九条 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要根据色达残疾人事业年度工作安排,结合辖区残疾人实际需求,制定有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实施措施的工作计划。定期公布工作计划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十条 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的工作职责、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服务措施、辖区残疾人基础数据等要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残联负责。考核采取平时工作实绩为基础,与残疾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应悬挂标牌,具备必需的办公场所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基本工作条件,建立残疾人活动和服务阵地,确保残疾人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工作经费按规定纳入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乡(镇)残联工作经费每年不低于1000元,村(社区)残协工作经费每年不低于500元。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工作经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提高而逐步递增。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色达县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巩固残疾人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成果,努力提升基层残疾人工作服务水平,加快推进色达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专职委员工作规范》《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全面落实村(社区)残疾人专(兼)职委员配备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是坚持将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与促进残疾人就业相结合,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方式,分别设置在各(镇)、村(社区),主要服务于残疾人的专职岗位,是残疾人工作的宣传员、联络员、调查员和办事员。

第三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基本职责: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密切联系残疾人,详细掌握残疾人基本情况,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通过直接、协调或转介等方式做好各项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个性化服务;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引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四条 专职委员的工作内容是:定期调查、走访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掌握残疾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基本需求和服务情况,逐人逐项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档案。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每月对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普遍进行不少于1次入户访视,乡(镇)残联专职委员每季度对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普遍进行不少于1次入户访;协助乡(镇)残联理事长或村(社区)残协主席制定工作计划,开展残疾人工作;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需求,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民生和权益保障等相关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组织残疾人开展和参加文化、体育健身、娱乐等活动;依托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组织开展助残活动;向残疾人及亲属宣传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完成乡(镇)党委、政府、村(社区)两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在各乡(镇)、村(社区)设立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每个乡(镇)、村(社区)应配置1名以上残疾人专职委员。

县残联、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统筹安排辖区内残疾人专职委员的职位配备、选聘录用、培训考核,落实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待遇,指导残疾人专职委员开展工作;各乡(镇)村(社区)负责残疾人专职委员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具体工作任务,同时提供办公条件。

第七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属地管理”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八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辖区常住户口,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残疾人工作,热心为残疾人服务。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备与职责相适应的工作能力的残疾人及智力、精神残疾人亲友担任。

(四)年龄:男性一般在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

(五)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教育文化程度。

(六)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七)有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无传染性疾病。

(八)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由县残联、县人社局会同当地乡(镇)组织实施。

第十条 乡(镇)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县残联、县人社局会同相关的乡(镇)组织选聘。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出现空缺时,由乡(镇)会同村(社区)“两委”、残协组织选聘。

第十一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规定纳入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管理,享有劳务补贴。残疾人专职委员劳务补贴,乡(镇)专职委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标准发放,村(社区)专职委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 按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聘用残疾人专职委员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 县残联负责指导、监督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各乡(镇)、村(社区)负责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专职委员教育培训制度。县残联负责指导乡(镇)残联组织辖区内残疾人专职委员参加中国残联开展的专职委员统一在线培训。残疾人专职委员每人每年至少参加2次培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对新选聘的专职委员一律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四条 乡(镇)残联、村(社区)残协要创造条件,鼓励专职委员参加各类成人学习教育,支持专职委员残疾人就业考试和职业资格认证,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采取绩效考评和残疾人评价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淘汰等机制,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化管理。对年度工作胜任的专职委员予以续聘。对年度工作出色的专职委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年度工作不称职的专职委员,由乡(镇)残联对其进行帮助教育,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与残疾人专职委员之间的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考核被评定为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残疾人专职委员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治愈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四)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经培训试岗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五)严重违反所在乡(镇)、村(社区)管理规章制度的。

(六)严重失职,给所在乡(镇)、村(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损害的。

(七)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协议期满自愿放弃续聘或不符合续聘规定的

(二)协议存续期间,经残疾人专职委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协议的。

(三)残疾人专职委员亡故,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