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简称《畜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一、立法背景及意义
(一)立法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畜牧业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在发展中由于缺乏严格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一些珍贵畜禽品种数量骤减乃至灭绝;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养殖投入品使用不规范等,严重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立法意义。《畜牧法》对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进行全面规范,从立法层面解决人畜共患病防控,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等问题。该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是我国畜牧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也为我国现代畜牧业的发展奠定重要的法律基础。
二、重点内容解析
《畜牧法》共8章73条,包含总则、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畜禽养殖、交易与运输、质量安全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一)总则。规定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扶持畜牧业发展以及监管部门等内容(第1-8条)。
(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1.明确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主要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第9条)。2.明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发布(第11条),中央和地方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级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保种场和保护区(第11条、第12条、第13条);新发现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前的保护(第14条)。3.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管理及合作研究的审批程序(第15条第1款);引进畜禽遗传资源要采取的安全控制措施(第15条第2款);向境外输出、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的,必须经过批准并分享所获得的利益(第16条)。
(三)种畜禽的生产经营管理。1.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审定或者鉴定(第19条)。2.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第22条、第23条);明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第24条);专门从事繁殖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第27条)。3.销售种畜禽的,除符合种用标准外,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种畜还应当附具家畜系谱(第29条);对几种销售假冒伪劣种畜禽的行为予以禁止(第30条);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32条第2款)。
(四)畜禽养殖。1.明确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安排资金支持畜牧业发展(第36条);国家保障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经费(第38条)。2.明确养殖场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第37条)。3.明确城镇居民区等禁养区(第40条);畜禽养殖场必须对畜禽粪污等进行综合利用(第46条)。4.要求实行畜禽标识管理(第39条第2款、第45条),健全养殖档案(第41条)。5.养殖投入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第43条、第44条)。
(五)畜禽交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明确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第51条)。交易的畜禽需加施标识 (第52条) 。
(六)质量安全保障。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第54条)。
(七)法律责任的规定。对违反畜禽遗传资源管理、销售、生产经营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58条、第59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64条、第65条、66条、第67条、68条、第69条;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70条);对违反《畜牧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作出规定(第72条)。
(八)附则。规定畜禽遗传资源、种畜禽的概念以及本法施行时间(第73-74条)。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畜禽交易与运输和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提供了根本遵循,明确了法律责任,为我们开展畜牧相关工作和监督执法提供了法理依据。下一步,我们将做好《畜牧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做到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牧民群众和畜牧养殖、交易、运输等关联产业经营主体的法治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