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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解读
2023-07-01 20:27:58
来源:
色达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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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正常运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为解决我国人口众多与耕地资源匮乏之间的矛盾提供了法律依据,它针对当前土地的基本国情特有国情,以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持社会的稳定的问题提供了重要条例以及基本原则。《条例》于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例》由总则、划定、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三十六条组成,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明确了我国基本的土地、耕地国情,按照要求,全面计划实施保护农田的制度,进行合理的利用,严格贯彻“用养结合”的方针政策等要求进行土地管理,将对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工作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任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将其作为其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工作,乡镇政府直接管辖本管辖地区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合理归纳、整治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其进行划分以及重新调配,并进行区域保护。

《条例》明确了主要工作重点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监督制度严格而又有效率的执行地方管理政策。国家政府勒令强调禁止任何集体或者个人有闲置、甚至是浪费基本的农田。国务院批准各项重点的建设规划项目所占用的基本农田,在一年期间并没有使用的,但是依旧是可以进行耕种收获粮食的基本农田,这些基本农田由原有耕种基本农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恢复其耕种农田,或者也可以由基本农田使用单位进行耕种此基本农田;国家政府在建设期间未开工一年以上的的基本农田,应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由其缴纳闲置基本农田的费用;国家政府在连续两年时间内并未开工的的基本农田,由县级及以上国家政府将无偿的收回基本农田使用单位企业土地使用权;同时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原为土地拥有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将土地使用权转交给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将其基本农田恢复耕种,将其基本农田重新归入到我国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从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主要的监管方式采用责任书的形式,责任书的内容包括了农田范围、面积、土地以及不同农田的肥力效果等,并要求每个政府组织在自身所管辖的区域能够及时有效真实的将自由农田保护的工作进行到底。

《条例》明确了违反条例的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