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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2026-07-23 09:20:40
来源:
色达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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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达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全县宗教现状,负责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的对策、建议,组织开展对僧尼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规范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积极组织开展 16 岁以下未成年入寺人员清理、僧尼定员及证照管理、僧尼请销假管理、外来僧尼管理、出境回流僧尼管理、活佛转世管理、活动场所登记备案、违规宗教设施清理、佛学教育场所管理、藏传佛教寺庙活动管理、藏传佛教寺庙调查统计。

(四)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宗教教育场所。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宜,指导督促宗教团体有序开展教务管理工作负责对佛教协会、寺院、僧尼、佛事活动管理中的有关行政事项,依照权限进行申报、审查和备案。指导寺管会的选举等工作,协调解决涉及藏传佛教的矛盾纠纷,收集、反映藏传佛教界的合理诉求,报告重大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协助县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的管理,组织开展活佛转世工作,负责僧尼的培养、教育和管理,督促相关部门切实落实寺庙社会化管理责任。加强对宗教文化宣传用品、出版物、销售市场的规范管理。

(六)组织开展寺庙基础设施建设“五通”工程。

(七)组织宗教界人士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培养教育工作。

(八)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九)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对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十)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指导、督查、协调民族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依法变更少数民族成分。

(十一)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监管清真食品。

(十二)协助拟订全县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三)研究分析全县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实施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民生工程中的相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移民、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县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参与协调全县重大庆典活动。    

(十五)负责管理我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题材文化作品(产品)进行审查。

(十六)参与拟订全县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七)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责任分工。

(十八)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