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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2023-07-11 11: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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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委办〔2019〕50号

  第一条 根据《色达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14号)和《关于〈色达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色机改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色达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是色达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管理工作职责,拟订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养老等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

(四)承担婚姻登记,牵头组织和协调推进殡葬改革,指导全县婚姻、殡葬、收养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协调跨省、州、县的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五)负责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社区发展规划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总体规划,负责全县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查上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与毗邻州、县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协调,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七)组织、协调社会福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城乡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九)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县、州内和涉境外儿童收养及流浪儿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协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承担民政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职责,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众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健康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会同有资质的测绘地理信息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色达县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第五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色达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色达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