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三农”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种植业、畜牧业(草原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领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三农”方面的决策部署。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拟订。
(二)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牵头组织改善全县农牧区人居环境。统筹推动发展农牧区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农牧文化、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指导农牧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指导农牧区精神文明和优秀农牧文化建设。
(三)拟订深化全县农牧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牧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农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农牧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
(四)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牧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休闲农(牧)业和乡村企业发展工作。指导特色农牧产品优势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现代农(牧)业园区的政策与规划,负责现代农(牧)业园区创建、申报、评定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牧产品流通政策建议,研究拟定大宗农牧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牧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负责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推动数字农(牧)业发展。发布农牧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牧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牧)业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草原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牧)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农牧产品生产。指导农牧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牧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落实促进粮油、畜禽、水产、农牧副产品等主要农牧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促进农(牧)业绿色发展。负责渔政、网具监督管理。
(六)负责拟定全县农牧产业机械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牧机械技术攻关和技术开发,引进、示范和推广农牧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指导全县农(牧)业机械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设施农业、农机库棚、机电提灌、机耕道、牧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全县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牧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拟定农牧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牧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农牧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组织开展全县农(牧)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牧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农牧区能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指导农牧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牧)业清洁生产,提出划定农牧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设施农(牧)业、生态循环农(牧)业、节水农(牧)业发展以及农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县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农(牧)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饲草良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职责,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器械、肥料。拟定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牧)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拟定兽药(渔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地方标准并按规定发布。组织兽医医政、兽药(渔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县农(牧)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牵头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管理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牵头管理外来农(牧)业物种。监测、核查、发布农(牧)业灾情,组织种子、种苗、化肥、兽药(渔药)等农(牧)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负责全县农(牧)业投资管理。提出农(牧)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中央、省、州、县级投资安排的农(牧)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牧)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牧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中央、省、州、县规定权限审批农(牧)业投资项目,负责农(牧)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农田建设管理。拟订农田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负责全县农田建设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涉及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十三)制定全县农牧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动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牧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和农(牧)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转化、示范、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牧)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指导全县农牧农村人才工作。拟定农牧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牧)业教育和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农(牧)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牧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五)牵头开展全县农牧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牧)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牧)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牧)业发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牧)业发展。组织开展农(牧)业贸易促进、农(牧)业投资促进活动,推动农(牧)业开放合作。
(十六)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县农(牧)业综合执法。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由县本级办理的涉农涉牧违法案件。推进农(牧)业依法行政。
(十七)负责全县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指导国有农场的改革与发展。
(十八)依法依规负责农(牧)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牧)业机械、农(兽)药、饲料、渔业、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沼气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对农(牧)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九)拟订全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县有关科技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十)统筹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全县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二十一)牵头建立统一的全县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实施、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并监督和实施。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拟订全县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县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二十三)编制全县重大科技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二十四)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牧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
(二十五)牵头全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
(二十六)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二十七)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二十八)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协调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二十九)负责智力引进工作。拟订全县重点引进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科技人才、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专家联系服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科技人才工作许可及因公(工)所需其他证照。
(三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三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