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
(四)组织实施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污水治理,监督全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五)牵头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的有关工作,牵头参与实施全县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六)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七)负责创建国家和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县大气、噪声、地表水生态环境、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和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的监督管理以及全县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九)牵头组织拟定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和考评细则,开展考评工作,牵头负责州对县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目标考核工作;承担全县川西北生态示范区目标考核、生态立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等工作;
(十)组织实施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考核制度;
(十一)拟订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牵头组织开展蓝天保卫战役、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役、碧水保卫战役, 牵头参与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攻坚战役的有关工作,牵头参与“散乱污”企业污染整治攻坚战役的有关工作;
(十三)拟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气候变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综合分析,组织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
(十四)承担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全县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和排污权交易有关工作;
(十六)协调实施全县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七)承担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参与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十八)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处置危险废物,全面运行电子转移单;
(十九)牵头办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粮食安全责任制、乡村振兴等有关工作;
(二十)完成局党组和州生态环境局对应科(室)、直属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对应州局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科、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科、水生态环境科、土壤与固废环境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