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府办发〔2025〕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企事业单位,县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工作的综合管理,规范结算行为,提高结算工作质量,有序推进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工作任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制定了《色达县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色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2日
色达县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竣工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工作的综合管理,规范结算行为,提高结算工作质量,有序推进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工作任务,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色达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中介机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结算审核监督单位依照国家法规及行业规范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事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审查负责。
第四条 中介机构参与色达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事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介机构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公开招标确定。
第六条 中介机构的随机排序及备案。公开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制作号球,并采用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业务顺序。顺序号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顺序确定后由县审计局备案。
第七条 中介机构的业务量。按照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估算,每年中介机构项目累计金额不超7000万(不限定项目个数)。超过业务量的,按随机确定的排序依次进行派给业务办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排序。建设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由建设单位向县审计局提出申请,县审计局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备案登记顺序号对照中介机构的顺序号进行匹配并向中介机构送达中选通知书。(如按照顺序确定中介机构无行业资质,则按照顺序依次顺延,直至具有行业资质中介公司)。
第九条 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对中介机构审核报告进行审查,中介机构进行配合;
(二)中介机构除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之外,应当履行审核工作义务;
(三)审核结果偏离率超过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及无故不履行审核义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其他依法应当明确的事项以及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 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费用,按投标文件的下浮比例进行结算支付。该费用纳入项目概算或者部门预算,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自签订资料交接清单之日起,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报告。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因建设单位原因延误的,应当做好往来资料、文件记录。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开展审核工作,并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或者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中介机构的审核事项和审核结果进行审查并确认后,报财政部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将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及审计监督工作要求,协同中介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应退未退的财政资金开展清收工作。
第三章 建档归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留痕记录及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做好全部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在出具审核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完整资料档案交由建设单位归档管理。
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工作,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档案资料。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造价管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审核质量控制体系,规范指导、监督、复核等内控程序,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审计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在核查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者移送处理: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二)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与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核报告;
(四)提示、协助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编制虚假项目资料;
(五)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或者费用;
(六)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对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每年对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作质量考核,并成立由县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考评小组,对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业务评价、时效等进行全面不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结算考评内容。
(一)程序,满分20分。具体考核内容包括:流程控制考核(10分),程序规范性(10分)。年度考核时,采取对每一个项目单独考核打分,将本年度所有项目得分计算平均分值作为最终得分。
(二)审减率(30分):按各中介机构每年所审核项目的总审减额除以总送审金额,根据审减率排名,满分30分,达平均审减率15分,末尾0分。
(三)内容的完整性(20分):报告内容缺乏完整性每缺一项扣2分,格式不规范每一处扣2分,信息披露不及时扣2分,缺乏有效管理意见扣2分,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扣2分,档案资料移交不及时一次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四)时效(20分):结算项目送审金额500万元以下为20天;送审金额500万-3000万元为30天;送审金额3000万-10000万元为45天;送审金额10000万元以上为60天。审核时间从资料交接之日计算直至出具征求意见稿,每延迟1天扣2分,扣完为止。
(五)业务满意度调查(10分):满意不扣分,基本满意每次扣2分,不满意每次扣10分,直到扣完为止。单个项目的满意度调查每一个扣2分。
(六)加减分:在规定时限内提前完成任务的,每一个项目在以上考核扣减后的总分基础上加2分;撰写综合分析报告,每份在以上考核扣减后的总分基础上加2分,被相关机关采纳的加5分;报告内容不清,对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不明确,要求重新撰写报告的,每个报告扣2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管理 考评小组对各中介机构最后得分进行排序,综合得分情况作为增减业务量的考核标准。得分在60分以下或排名末尾的中介机构,取消其下一年度在我县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结算资格;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廉政规定、合同约定或未经同意更换协审人员的中介机构实行一票否决,不再安排后续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抽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现中介机构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结果与审计机关复审误差率超过±3%的项目,不予认可结算审核费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法实施之日起,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指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色达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
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色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