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达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色达县草畜平衡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色府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
经十五届色达县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色达县草畜平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色达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色达县草畜平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甘孜州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全县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通过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饲草饲料量,与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 推行草畜平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协调发展;
(二)统筹规划,综合施策;
(三)以草定畜,动态平衡;
(四)政府主导,牧民主体;
(五)责权明确,奖惩并举。
第五条 促进和保护草畜平衡是县政府的重要职责,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管理工作。草原监理机构受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管理工作。牧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草畜平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工作。
第六条 保护草原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对超载过牧造成草原退化、沙化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控告。
第七条 草畜平衡核定由县农牧局与县林草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应当每三年核定一次草原载畜量,应当对饲草饲料总贮量进行测算,并确定适宜的载畜量。
第八条 草畜平衡核定对象为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草原使用权单位。未承包经营的草原和机动草原以具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进行核定。
第九条 县草原主管部门应根据州草原主管部门发布的合理载畜量,核定并公布乡、村草原的合理载畜量。
第十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定本辖区草食牲畜实际饲养量。
第十一条 草畜平衡核定中,计算现有牲畜头数以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数据为准。必要时对牲畜头数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县草原主管部门应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督促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采取以下措施维持草畜动态平衡:
(一)加强草原保护建设,提高草原生产力;
(二)加快牲畜出栏,减少草原实际载畜量;
(三)强化畜种改良,优化畜群结构;
(四)推行舍饲半舍饲养殖,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
(五)能够减轻草原承载压力、实现草畜平衡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县草原主管部门与乡级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草原使用者(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
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其草畜平衡的责任相应流转。
第十四条 草畜平衡责任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草原面积、饲草产量等;
(二)现有牲畜种类、数量和放牧时间;
(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
(四)实现草畜平衡的有关措施;
(五)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县草原主管部门应落实专人具体从事所辖区域内草畜平衡的监督管理,指导乡村落实草畜平衡。乡、村负责本辖区草畜平衡的具体落实,配备专职或兼职生态护林护草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草畜平衡社会监督制度。县草原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草畜平衡工作核查机制。县草原主管部门应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开展草畜平衡落实情况的核查工作。对草原超载过牧的,应责令其一年内出栏超载牲畜;逾期未出栏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草原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起施行,施行期五年,施行期间,如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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