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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色达县禁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11-30 09:49:13
来源:
色达县农科局
阅读数:
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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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达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色达县禁牧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色府规〔2023〕2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

经十五届色达县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色达县禁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色达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色达县禁牧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草原建设,改善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构筑长江上游绿色生态屏障,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持续发展,继天保工程、实施围栏禁牧、休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甘孜州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禁牧,是指为保护恢复草原植被,在一定时期内生态脆弱、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等草原生态修复的草原化为禁牧区实施禁牧封育的管理办法。根据色达县牧业生产以夏秋、冬春两季放牧为主的方式和夏秋草地与冬春草地的比例,以及冬春草地退化尤为严重的实际。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草原实行两年以上禁止放牧,1年以上休牧,具体因地制宜、结合实际:

(一)对草原植被盖度50%以下严重退化、海拔4500米以上生态十分脆弱的天然草原实行禁牧,禁牧5年;

(二)对草原植被盖度50-70%中度退化、植被盖度70-80%轻度退化的草场实行休牧,休牧3年;

(三)对每亩年产草量干物质超过60公斤和植被盖度达到80%的草原解除休牧,实行划区轮牧;

(四)县人民政府确定本辖区内冬春和夏秋草场搬迁时间,并予以公告。

第三条 草原禁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协调发展;

(二)统筹规划,因地制宜;

(三)政府主导,牧民主体;

(四)责权明确,奖惩并举。

第四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草原禁牧工作。县草原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禁牧监督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草原禁牧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巡查制度。

村民委员会制订村规民约,规范禁牧行为,落实管护责任。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以村为单元,划定草原禁牧区域,发布禁牧令。县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村将禁牧责任落实到草原承包经营者、草原使用者,实行统一禁牧。

第七条 根据本县草原生态长势情况,将以下草原划为禁牧区重点保护:

(一)生态脆弱、生存环境非常恶劣的草原:

(二)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

(三)生态修复种草项目、祠草基地等:

(四)建立草原禁牧公示制度,县草原主管部门应将草原禁牧区域、面积、期限、责任人等情况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八条 建立草原禁牧工作核查机制。县草原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草原禁牧落实情况的核查工作。

第九条 实行禁牧管理目标责任制。县人民政府与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草原使用者(承包经营者)逐级签订草原禁牧责任书。

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其禁牧的权利和义务相应流转。

第十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放牛、羊、马等各类草食动物:

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标志、标牌等实施。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例如开垦草地、破坏草地资源、未经允许随意放入牲畜等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牧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与乡、乡与村、村与户都应当层层签订禁牧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禁牧草原的地点、面积、四至界线;

(二)禁牧的起止时间;

(三)禁牧封育、建设、改良草原的责任和义务;

(四)监督检查职责;

(五)禁牧期内的管护措施;

第十二条 禁牧区域内的村草原管护员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宣传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对管护区草原进行经常性巡查;

(三)监督草原承包户履行禁牧责任情况;

(四)制止并及时向相关乡镇、单位报告在禁牧区放牧、破坏围栏建设、开垦和非法征占用草原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五)制止草原上的违章用火行为、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采取防灭火措施。

第十三条 对未落实禁牧实施细则的,县草原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落实专人具体从事所辖区域内草原禁牧的监督管理,指导乡村落实草原禁牧。乡、村负责本辖区草原禁牧的具体落实,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生态护林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十四条 县草原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禁牧草原动态监测评价。对植被恢复较好达到解禁标准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解除禁牧落实草畜平衡制度。

第十五条 草原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草原禁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起施行,施行期为五年,施行期间,如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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