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色达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2026-01-04 10:46:56
来源:
色达县政府办
阅读数:
141次
字号:
收藏
打印
分享:
分享到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温馨提示:
请完成个人中心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

2026年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1日至630日、101日至1231日,其中21日至515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若需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和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划定森林高火险区。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特点及危险程度,依法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明确管制期限。上述区域划定及期限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在森林高火险区和草原防火管制区内,县政府及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区域和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实行严格管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茶、烧炭、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火化处理尸体等民风民俗祭祀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或承接相关行政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提交用火申请并报备审批,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并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县林草主管部门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核查。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需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须按程序报批并落实防火措施,确保无失火风险。

(三)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设置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进入森林高火险区须经县政府批准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管制区内居民除外)须取得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服从防火管制,主动配合检查工作必须扫码(色达县森防卡点管理系统)登记,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和草原管制区。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作业或行驶的机动车辆,须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发火灾。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和个人须对进入相关区域的司乘人员开展防火宣传教育。

(五)对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可能引起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管制要求严格管理。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相关行政处罚权并有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含退休)违规用火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公职人员(含退休)、村组干部,同样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体系,以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等为重点,全覆盖、常态化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对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的城镇、道路、村(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目标、设施,以及火灾危险地段的施工区域、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相关责任部门(单位)须制定五周五缘计划清(烧)除作业设计,开设防火隔离带,治理树线隐患,清(烧)除可(助)燃物。定期开展电力、通信线路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加强10千伏及以下输配电线路老化、陈旧区段监管,提升35千伏及以下输配电线路火灾风险隐患精准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发布7级及以上大风时,及时研判,必要时采取拉闸断电措施。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各地各有关单位根据火险等级、火险区划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及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结合平安甘孜系统集成平台,按红、橙、黄、蓝预警等级落实响应措施,严格执行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草)员制度,推行生产用火审批化、生活用火制度化、民俗用火台账化、用火监督网格化管理。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须采取措施,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野外用火、玩火。县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做好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工作,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乡(镇)有关部门(单位)优化完善保障体系,加大防灭火投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办法、流程),提升科学性和安全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防灭火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空天地结合开展火情监测和以水灭火体系建设,确保防灭火设施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发生火情,按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信息,第一时间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有序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八、强化宣传教育

县森防指办、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借助防火宣传月、防灭火警示日、“开学第一课”等活动,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安全用火,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核查确认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四挂钩制度,层层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企业)主体责任及护林(草)员、网格员、线长、杆长、台长个人管护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户主包人、护林(草)员包山头地块的责任制,推动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将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森林草原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落实联防联控责任。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各级包保责任人定期深入基层检查指导;遇红色、橙色火险预警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包保责任人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蹲点督导。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通过发整改通知书、警示函、约谈督办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县公安、林业草原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个人和负责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色达县人民政府       

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