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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
2022-09-13 08:01:00
来源: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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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色达县金马大道西路50号办公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

8:30-12:00;15:00-18:00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9: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0836-2602314负责人姓名郅忠云


  色达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以下简称县农牧农村科技局)是色达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主要职责: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

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三农”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种植业、畜牧业(草原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领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县委、县府关于“三农”方面的决策部署。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拟订。

(二)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牵头组织改善全县农牧区人居环境。统筹推动发展农牧区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农牧文化、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指导农牧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指导农牧区精神文明和优秀农牧文化建设。

(三)拟订深化全县农牧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牧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农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农牧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

(四)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牧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休闲农(牧)业和乡村企业发展工作。指导特色农牧产品优势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现代农(牧)业园区的政策与规划,负责现代农(牧)业园区创建、申报、评定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牧产品流通政策建议,研究拟定大宗农牧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牧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负责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推动数字农(牧)业发展。发布农牧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牧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牧)业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草原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牧)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农牧产品生产。指导农牧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牧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落实促进粮油、畜禽、水产、农牧副产品等主要农牧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促进农(牧)业绿色发展。负责渔政、网具监督管理。

(六)负责拟定全县农牧产业机械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牧机械技术攻关和技术开发,引进、示范和推广农牧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指导全县农(牧)业机械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设施农业、农机库棚、机电提灌、机耕道、牧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全县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牧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拟定农牧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牧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农牧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组织开展全县农(牧)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牧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农牧区能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指导农牧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牧)业清洁生产,提出划定农牧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设施农(牧)业、生态循环农(牧)业、节水农(牧)业发展以及农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县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农(牧)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饲草良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职责,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器械、肥料。拟定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牧)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拟定兽药(渔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地方标准并按规定发布。组织兽医医政、兽药(渔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县农(牧)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牵头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管理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牵头管理外来农(牧)业物种。监测、核查、发布农(牧)业灾情,组织种子、种苗、化肥、兽药(渔药)等农(牧)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负责全县农(牧)业投资管理。提出农(牧)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中央、省、州、县级投资安排的农(牧)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牧)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牧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中央、省、州、县规定权限审批农(牧)业投资项目,负责农(牧)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农田建设管理。拟订农田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负责全县农田建设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涉及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十三)制定全县农牧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动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牧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和农(牧)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转化、示范、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牧)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指导全县农牧农村人才工作。拟定农牧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牧)业教育和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农(牧)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牧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五)牵头开展全县农牧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牧)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牧)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牧)业发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牧)业发展。组织

开展农(牧)业贸易促进、农(牧)业投资促进活动,推动农(牧)业开放合作。

(十六)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县农(牧)业综合执法。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由县本级办理的涉农涉牧违法案件。推进农(牧)业依法行政。

(十七)负责全县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指导国有农场的改革与发展。

(十八)依法依规负责农(牧)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牧)业机械、农(兽)药、饲料、渔业、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沼气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对农(牧)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九)拟订全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县有关科技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十)统筹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全县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二十一)牵头建立统一的全县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实施、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并监督和实施。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拟订全县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县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二十三)编制全县重大科技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二十四)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牧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

(二十五)牵头全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

(二十六)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二十七)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二十八)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协调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二十九)负责智力引进工作。拟订全县重点引进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科技人才、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专家联系服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科技人才工作许可及因公(工)所需其他证照。

(三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三十二)完成县委、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三)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牧)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推动农(牧)业全面升级、农牧农村全面进步、农(牧)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牧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牧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农(牧)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牧)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三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精深加工)相关工作。农牧农村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相关工作。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负责农业装备工业相关工作。农牧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化相关工作。

2.与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会同农牧农村局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推动乡村旅游工作。农牧农村局负责休闲农业推动工作。

3.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农牧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农牧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安全保卫、绩效管理、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访和史志编纂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牵头负责机关和局属各科室各类突发事件、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和“大调解”工作。承担机关和局属各科室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管理。负责起草全县“三农”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本行业依法行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县级部门涉及农牧农村重大政策性文件的审核把关;负责全县农业农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改革措施落实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负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承担普法宣传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牵头清理规范本系统审批服务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过程,集中承担县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牵头农(牧)业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各科室干部队伍建设、机构编制和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农(牧)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农牧农村系统内干部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账务处理和监督管理。负责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和改革试点。参与农(牧)业政策性补贴实施。指导局属各科室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福利。

(二)乡村振兴与产业发展股。负责行业内乡村振兴战略各项工作。负责编制行业内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行业内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负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未纳入产业发展科的中小型项目的编制和建设。承担全县农(牧)业和农村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农(牧)区改革综合性、全局性政策研究,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农(牧)区改革工作。拟订农(牧)区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方案。指导发展多种形式的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协调并组织实施农(牧)区改革试点示范、经验总结等工作。提出全县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牧)区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牵头研究全县乡村治理政策和治理体系,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基层政权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民主建设、基层法治建设工作。负责农(牧)民利益、惠农政策和涉农项目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指导农(牧)区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游牧文化建设。

组织协调全县乡村产业发展。起草促进乡村产业、农(牧)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定种植业、畜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全面负责畜牧、农业、产业、乡村振兴等重大项目的编制和建设,包括:前期准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项目竣工后的验收和竣工资料的完善等。对各类项目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管理。负责起草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组织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牵头推进农(牧)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负责农业园区规划布局,制定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标准,承担各类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示范区)监测、评价、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农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农田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拟订农田建设技术标准及规范,并指导实施。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合作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牵头开展全县农(牧)业对外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农(牧)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牧)业发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牧)业发展。研究农(牧)业投资促进的有关政策,负责农(牧)业招商、经贸洽谈。组织开展农(牧)业会展活动。承担政府间农(牧)业涉外事务、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

(三)农业农村综合股。负责起草全县种植业(粮油)产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管理。指导种植业(粮油)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工作,牵头农业防灾减灾。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农药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植物检疫体系建设,并组织监督管理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承担粮油收储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起草全县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发展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饲草良种、种畜禽、水产种苗等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指导种子基地、良繁体系建设。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提出巩固完善全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牵头起草农民承包地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农民承包地“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承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负责农经统计工作。负责起草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法规草案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配合做好宅基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指导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工作。拟定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县农业机械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攻关和技术开发,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指导设施农业、农机库棚、机耕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编制、推荐支持推广农机产品目录。拟订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指导农村机电提灌建设。承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牌证核发和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承担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调解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四)畜牧兽医股。负责起草全县畜禽养殖业、奶业、蜂业、饲料及添加剂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全县草地经营权流转、牧区草原科学放牧和打贮草基地的建设利用、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饲草良种体系建设及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加工流通。推进牦牛、藏猪、藏羊、藏鸡、中蜂等特色养殖产业的转型升级。指导奶业发展,监督管理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负责起草全县渔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水产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渔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管理和渔政、网具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水产推广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验收及评定。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承担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病害防控、渔事纠纷处理等相关工作。指导渔业防灾减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水产统计工作。指导畜牧兽医标准化、畜牧兽医体系建设。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检疫和疫病疫情防治防控。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负责兽医从业人员和中兽医、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负责兽药(渔药)及兽医器械、饲料及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行业、饲料、兽药(渔药)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牧业防灾减灾。

(五)科技与品牌发展股。组织实施全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指导农畜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管理。负责“三品一标”农畜产品的证后监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牵头农牧业规模化工作。

牵头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组织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转化、示范、推广。协调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负责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农业物种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的管理。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工作。拟订全县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建立科技管理系统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实施、评估、监管机制相关工作,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组织拟订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基础研究规划、重大科技专项规划和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业领域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负责农业和科普领域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推动科技扶贫、乡村振兴等工作和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六)教育市场综合股。牵头研究拟订机关及局属各科室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局属各科室负责领域内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指导并全面参与局属各科室负责领域内的年度各类教育培训工作。牵头研究拟定全县职业农(牧)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职称评定、生产生活扶持等制度。负责实施新型职业农(牧)民教育培训,指导培训基地建设。负责职业农(牧)民职称认定工作。研究制定农(牧)区实用人才、技能型人才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农村“双创”工作。研究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家庭农场的示范创建和监督管理。指导促进农(牧)民增收工作。起草全县农场经济发展战略、政策、规划。指导农场体制改革,促进农场“产、学、研”融合发展。指导农场农业资源开发利用。指导农场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统计工作。负责国有农场土地保护、使用管理。

负责编制全县农牧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牧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农牧农村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相关推进工作,提出项目建议和扶持措施,指导农牧农村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农牧产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牧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负责农村经济运行分折研究。起草全县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规划,负责农(牧)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研究拟定农(牧)业生产性服务相关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牧)业科技推广等公益性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培育经营性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七)供销合作管理指导股。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供销合作社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县合作经济发展规划,促进全县合作经济的发展。负责供销社的改革发展,负责县本级合作经济发展和社有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负责农村合作经济的指导、服务和协调,推动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与联合,培育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等购销服务网络。指导和推动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推动合作经济向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全程和城乡社会化服务全方位拓展;开拓日用消费品“进村入户”和农(牧)产品“进城入超”的城乡大流通市场格局,发展农(牧)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态。负责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监督指导全县各基层社有资产的管理经营。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及局属各科室党群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本单位的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对机关及局属各科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