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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达县禁牧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2024-01-05 17: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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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达县禁牧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一、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草原实行两年以上禁止放牧,1年以上休牧

(一)对草原植被盖度50%以下严重退化、海拔4500米以上生态十分脆弱的天然草原实行禁牧,禁牧5年;

(二)对草原植被盖度50-70%中度退化、植被盖度70-80%轻度退化的草场实行休牧,休牧3年;

(三)对每亩年产草量干物质超过60公斤和植被盖度达到80%的草原解除休牧,实行划区轮牧;

(四)县人民政府确定本辖区内冬春和夏秋草场搬迁时间,并予以公告。

二、根据本县草原生态长势情况,哪些草原划为禁牧区重点保护?

(一)生态脆弱、生存环境非常恶劣的草原:

(二)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

(三)生态修复种草项目、祠草基地等:

(四)建立草原禁牧公示制度,县草原主管部门应将草原禁牧区域、面积、期限、责任人等情况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

、在禁牧区域内哪些活动是禁止的?

(一)放牛、羊、马等各类草食动物:

(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标志、标牌等实施。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例如开垦草地、破坏草地资源、未经允许随意放入牲畜等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禁牧管理责任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一)禁牧草原的地点、面积、四至界线;

(二)禁牧的起止时间;

(三)禁牧封育、建设、改良草原的责任和义务;

(四)监督检查职责;

(五)禁牧期内的管护措施;

五、禁牧区域内的村草原管护员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一)宣传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对管护区草原进行经常性巡查;

(三)监督草原承包户履行禁牧责任情况;

制止并及时向相关乡镇、单位报告在禁牧区放牧、破坏围栏建设、开垦和非法征占用草原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制止草原上的违章用火行为、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采取防灭火措施。


色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色达县草畜平衡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