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 制定目的:
• 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大违法占地查处力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护耕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 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增强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2. 适用范围:色达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宅基地管理以及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明确农村宅基地定义为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只有使用权,禁止买卖或非法转让,依法登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职责
1. 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
• 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用地标准,指导合理布局、闲置利用,开展现状和需求统计调查并通报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规划。
2. 县自然资源局:
•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指导,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
3.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和房屋安全质量鉴定,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完善标准规范,编制设计图集,管控农房风貌和管理农村建筑工匠。
4. 各乡(镇)人民政府:
• 责任主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审核批准农村宅基地,牵头开展书面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公示,落实“三到场”要求,建立综合受理窗口和联审联办制度,出具批准书,建立台账并备案,接受上级部门指导。
5. 村民委员会:
• 审查主体,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协助审查和管理建房工作,引导农民集中居住,推行“三统一”建房模式。
6. 涉及特殊用地:农村住宅建设涉及耕地、林地等特殊用地需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并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请条件
1. 可申请情况:
• 因自然灾害或村、镇建设规划需重新安排宅基地。
• 原住房破旧危险、面积偏小需扩建或迁建。
• 因婚姻等原因分户且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标准。
• 外来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无宅基地。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不可申请情况:
•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不用老宅基地、空闲地而占耕地的;不利用荒山、荒地劣地而占好地的;
•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选址有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未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登记的原住宅要求改(扩)建的;
•违法用地未作出处理的;
•村民委员会未组织村民讨论同意的;
•非法购买和置换来的土地以及非法购买的房产;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