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府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
《色达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色达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色达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大预防和查处违法占地的工作力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优化农村用地布局结构,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有序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甘孜州农牧农村局 甘孜州自然资源局 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宅基地管理,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集体所有土地,包括住房、庭院用地和附属用房(包括厨房、厕所、圈舍、草料棚等)。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买卖或非法转让;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加强对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的指导;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指导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乡(镇)村委会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及房屋安全质量鉴定工作,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色达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牧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工作,对拟建房屋申请宅基地的,牵头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好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结果公示,签署意见。联系相关部门,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接受有关工作的指导。建立综合受理窗口,推动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牧)民群众办事。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立审批管理台账,报县农牧农村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接受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其他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审查主体,负责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集体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查和建房管理工作;负责鼓励和引导农民由散居向适度集中居住、由一般村向中心村、由小自然村向大自然村集聚,切实改进农村建房模式,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全面推行“统一规划选址、统一建筑风格、统一建设管理”(“三统一”)的建房模式。
第八条 农村住宅建设涉及耕地、林地、草地、河道等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的,应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草原局、水利局、住建局、交通局等相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生产生活资料的收益、分配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审批新建、改(扩)建住宅用地。
1、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实施村、镇建设规划,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2、原住房破旧危险,宅基地面积偏小,需重新扩建或迁建的;
3、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另行建房,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4、外来人员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没有宅基地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新建、改(扩)建住宅用地。
1、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2、不用老宅基地、空闲地而占耕地的;不利用荒山、荒地劣地而占好地的;
3、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5、选址有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6、未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登记的原住宅要求改(扩)建的;
7、违法用地未作出处理的;
8、村民委员会未组织村民讨论同意的;
9、非法购买和置换来的土地以及非法购买的房产;
10、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村民建房申请所需材料
(一)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1、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2、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
4、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见附件2)。
(二)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1、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
3、需用农用地的,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落实占补平衡,严格遵守占多少补多少原则。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后,由乡(镇)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申报审批流程:
(一)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身份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对提交材料进行5天公示,公示无异议交村委会按照本办法审批条件第十一条进行严格审查(公示审查合并原则上不超过10天);
(三)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农牧农村和科技局;
(五)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三到场”要求召集农牧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集体审核公示;
(六)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同联审后审批意见结果以纸质档转乡(镇)人民政府;
(七)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
(八)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牧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审查事项
第十二条 部门审查事项
(一)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审查事项
1、农(牧)户书面申请(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户主签名);
2、是否是本村级集体成员;
3、是否“一户一宅”;
4、户籍户口(户口簿)人数,申请宅基地面积;
5、村民委员会讨论记录;
6、依法对以下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①书面申请;
②《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④身份证明;
⑤农房设计图。
(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事项
1、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
2、拟用地是否符合地类;
3、拟用地是否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域;
4、拟用地是否涉及违法用地;
5、是否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生态红线。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事项
1、拟建房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设计要求和安全规范;
2、拟建房外观风貌、建房高度等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其他有关部门审查事项
1、林业和草原局审查拟用地是否占用林地、草地及行业需审批相关事项;
2、水利局审查拟用地是否占用河道及行业需审批相关事项
3、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我县抗震设防要求及行业需审批相关事项;
4、交通局与路政大队审查拟用地是否占用道路及行业需审批相关事项。
第六章 建房管理
第十三条 宅基地建房要符合《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建房不得超过三层的要求,积极引导农牧民将建筑第三层按照色达县传统藏式建筑样式建为局部三层。建筑外观风貌要严格按照建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外观风貌导则执行,保留当地传统建筑主色调。村民建房建筑层高严格控制在3米内,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得超过3.3米。
第十四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乡道不少于5米,县道不少于1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国道不少于20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铁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铁路保护区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不少于12米。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 积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80平方米(含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其中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四人以下按4人计算,五人按5人计算,六人以上按6人计算。
第十六条 各乡(镇)属7度抗震设防,依据州农村农房抗震 设防烈度表:色达县木结构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土木、石木、 砖木结构等木结构与墙体抗震拉结,木梁、柱抗震拉结必须按甘孜州农村住房抗震设防标准执行,农房建设必须遵循:“安全、节能、环保、适用、经济、美观”(推广绿色建筑)的原则,严格按农村住房抗震要求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一)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牧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二)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牧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三)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政府申请进行验收,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第十八条 依法开展联合动态巡查,县农牧农村局牵头, 会同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档案数据库及农村住房建设档案数据库。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条 严肃查处违法建房行为。存在未批先建、 骗取批准、违建超占、乱占耕地、乱占基本农田、乱占生态红线、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除依据相关法律严肃处理外,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由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跨行政区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等有关手续时,除收取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外,不得向村民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后的村民宅基地,自申请批准之日起, 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在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办理农村居民建设用地工作中吃、拿、卡、要或行贿、受贿的;
(二)在办理农村居民建设用地工作中,不按用地条件或用地程序批准建房的;
(三)改变占地类型上报审批资料的;
(四)在办理农村居民建设用地竣工验收中,不按规定乱收费或收费中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对一户拥有多处农村宅基地(除继承或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裁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该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予以收回多余农村宅基地。
第二十五条 本村村民因继承、买卖或赠与房屋而使宅基地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集体不动产权证》。宅基地在本村范围内,只允许依法转让一次,转让后原宅基地所有人不得再新审批宅基地。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农村宅基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宅基地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违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违法性质由农牧农村和科技局交办涉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此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最终解释权归色达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住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
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1.是 2.否 | 是否采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1.是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说明:住房外观风貌等设计图作为附图,与申请表一并报送。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按照设计图施工,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应拆旧的,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房基占地面积 |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及高度 | 层 米 | 外观风貌 | |||||||||
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其他部门意见 | |||||||||||||
农业农村部门 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建设单位(个人) | |
建设项目名称 | |
建 设 位 置 | |
建 设 规 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附件4
附件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
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 号 农宅字 号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 |||
四至 | 东 | 南 | |
西 |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备注 |
附图: 农宅字 号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总建筑面积 | m2 |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 | m2 | 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 m2 | |||||||||
住房造价 | 万元 | 结构类型 | 外立面颜色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1.是 2.否 | 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住房竣工验收内容 | 验收项目 | 验收情况 | ||||||||||||
1.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
2.承揽人对完工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 ||||||||||||||
3.是否有施工记录资料 | ||||||||||||||
4.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 ||||||||||||||
5.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 ||||||||||||||
6.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基本一致 |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完成情况 | ||||||||||||||
承揽人(姓名/单位/职务)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 第三服务方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 专业技术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 ||||||||||||
农户意见 | ||||||||||||||
县级有关部门意见 | 农牧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色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印发